镜头回放 去年,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建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,向建材公司借款30万元,期限1年,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。 2005年1月,还款期限届满后,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还款,建材公司在催要未果后,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。法院经审理,认定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,判决房地产公司返还建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。 律师分析 刘晓原律师认为,建材公司不是金融企业,没有经营借款业务资格,无权经营借款业务。其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,由于违反了金融法规强制性规定,按《合同法》第52条规定,属无效合同。合同被认定无效后,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借款,但建材公司无权取得利息。 |